第三章.教育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内容,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 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订规划,采取措施、全面普及残疾适龄儿童 少年的义务教育。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支持和保证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可以就近就便入学。不受学区和地域限制。第二十五条,普通幼儿教育单位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应当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 少年入学就读,其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普通高级中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高等院校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保障视力 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或者以随班就读的方式对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对因身体状况不便到学校就读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可以采取巡回教学 远程教学以及家庭课堂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和贫困残疾人的子女,补助寄宿生活费,交通费.学习用品费等费用、对接受非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的子女 通过发放助学金,减免学费,提供助学贷款和特殊困难补助,组织勤工助学等形式。保障其入学和完成学业。同等条件下 残疾学生优先获得奖学金、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实施扫除文盲,职业培训 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残疾人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并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 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普通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和其他成人教育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残疾人参加培训.并适当减免贫困残疾学生的学杂费、住宿费。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捐资、捐物助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举办残疾儿童寄托所.幼儿园。和听力、言语 智力残疾等儿童训练班,对残疾儿童进行学前教育。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有条件的普通师范院校应当开设特殊教育课程。设置特殊教育专业。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同等条件下其职称评定。晋级 业务培训应当优先。特殊教育的教职工和从事残疾人工作的手语、盲文翻译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十至十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