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办法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各县 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 市直各部门 承德市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十二届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行政监管 规范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廉洁从政。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工程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和项目代建、招标代理 造价咨询 检测试验等中介组织.以及评标专家和各类具备执业资格人员。违反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需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活动是指国有资金全部投资或国有资金参与的建设工程。以及与上述工程配套的线路。管道 设备安装与装修装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活动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坚持惩处与责任相适应 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追究第四条,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一 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向相关部门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令、强令等方式。插手,干预土地出让 矿产开发,规划审批,招标投标等活动,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影响正常市场经济活动的.二 在工程项目规划,立项审批中违反决策程序,违规审批、越权审批,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三、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非法审批出让土地,矿业权,违规征地的.对应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以及采取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四,操纵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申请人的确定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的。不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制度,搞隐形交易的.低价出让,租赁土地的。违规减免和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五、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其它不具备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条件,而为其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六、容积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规划条件确定后 擅自批准改变城乡规划,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减免土地出让金.严重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 七,擅自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水源和河湖水系用地,绿化用地.自然与历史遗产保护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住宅用地的,八.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以及虚假招标,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它投标人合法权益的.九.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使用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 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的。十.擅自变更工程建设方案 增加工程量,提高建设。装修标准 工程项目严重超概算。浪费国家资金的。十一。项目层层转包,施工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劣.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十二、不坚持资金评审、预决算 审计制度 资金管理混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 贪污,挪用。私分国有建设资金的,十三.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项目审批,环评审查。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十四,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或违法行政引起矛盾激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工作领导不力、导致建设严重受阻 影响建设工作进度的 十五。利用职务之便在工作中谋取私利的、在公务活动中吃.拿。卡,要,报或占用企业和服务对象交通,通讯工具,以及索贿.受贿.侵占公私财物的 第三章 对建设单位、项目代建机构的相关责任追究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代建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一。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招标.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实行邀请招标。搞暗箱操作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 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与投标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串通,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招标投标机密的。二 强迫勘察,设计单位及工程监理 施工企业低于成本价竞标或将垫资作为投标条件的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的.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三。不依法办理施工图文件审查的.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变更 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四 骗取.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时未依法报告或申请核验施工许可证的。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的.五,不执行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和节能相关规范标准的.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六.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拒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的、七.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的 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的.八.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对投标人或中标人的相关责任追究第六条。投标人或中标人、包括施工 监理 勘察 设计等的投标人或中标人.及其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责任追究、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或中标后有行贿行为的.干扰或唆使其他投标人扰乱开标评标工作秩序的、二、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施工企业同意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的。三。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资质,资格,等级承揽工程的。四,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的。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五,中标人中标后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不按规定到位或擅自变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六,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不按照施工图纸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降低工程质量的、七,在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受到处罚后未及时整改的.恶意拖欠剋扣民工工资的。八,工程监理企业或人员徇私舞弊,计量不及时。不准确、损害委托单位或被监理单位的利益的,九.监理人员未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或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的 十 设计 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人员在项目实施中有伪造试验检测数据。资料等行为的,注册建筑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十一.存在严重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知而不改的,或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十二 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第五章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追究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责任追究.一,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帮助建设单位将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实行邀请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与建设单位串通.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招标投标机密的,弄虚作假,操纵或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影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 中标结果,擅自变更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的。四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或者为同一工程办理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的。五.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使用工程建设材料 构配件.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的,六,招标代理机构无工程造价师或工程造价员。为本单位在编职工 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第六章。对评标专家的相关责任追究第八条.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责任追究,一 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和其他与招标结果有利益关系者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二.向他人透露对招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三,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评标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私下接触投标人。擅离职守的、四 不按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评标的 五,无视或者纵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正常现象的.第七章,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第九条,责任追究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党纪政纪处分,二。降低资质等级、取消资格.三、行政处罚。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第十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一。主动说明违法违纪行为的、二 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第十一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二.包庇同案人的。三,干扰调查,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同一单位或同一人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 包括两次 违法违纪行为的,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第十二条,建立工程建设市场违法违纪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及时汇总.分析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对已被认定的工程建设市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汇总记录,并由承德市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服务管理中心备案。第十三条.有违法违纪行为记录的投标单位 从业人员,2年内不得在我市辖区内进行招投标活动,在预审投标单位资格时.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受公示的 可以取消其投标资格,评标专家与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和人员,因违法违纪行为正在受公示的,不得参加评标和中介活动,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