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无障碍环境第六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采取措施 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残疾人出行和信息交流无障碍 第六十二条,无障碍设计为通用设计 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进行,无障碍设施应当安全、可达。便利。并与周边道路.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按规范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或者施工的,不予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毁损,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贴等多种鼓励措施 积极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无障碍改造,优先改造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家庭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对有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免费实施无障碍改造。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内容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加强对无障碍信息交流技术。产品.服务开发应用的引导和管理,第六十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办理驾驶机动车证照提供便利。完善有关服务.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泊位,并减免停车费用。第六十六条、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方便,第六十七条 设有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符合国际标准的无障碍标识、医疗急救,交通事故处理和报警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的急救和报警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