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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 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第四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 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任何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禁止侮辱,侵害,遗弃残疾人或者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 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做好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组成部门应当每年向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 下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上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第七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并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 开展残疾人工作,村,社区的残疾人协会,可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从事残疾人工作的人员 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第八条.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残疾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履行法定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福利、体育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具体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 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十一条。残疾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和程序评定.经设区的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批准.由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所需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 等级和残疾人享受优惠政策的合法证件,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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