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申诉 控告、检举应当受理而不受理,以及受理后不予查处 或者对提出申诉 控告。检举的人员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残疾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认为情况属实的,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第七十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未依法审核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三。其他未依法履行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教育机构拒不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对残疾学生入学额外附加条件的,二、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三.用人单位对残疾职工随意加重劳动负担或者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四。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的、五,用人单位虚报残疾人就业人数或者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骗取相关优惠待遇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残疾人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的,七,未执行无障碍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或者对无障碍设施未及时进行维修和保护造成后果的,八.挪用,克扣,截留、侵占残疾人事业募捐款物 减免税费和救济款物的。第七十二条。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侵害残疾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