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合理安排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在职职工总人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给予适当奖励、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缴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与管理.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农、疗机构.盲人按摩机构,辅助性工场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第三十八条。残疾人福利企业事业组织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依法享受减免税费待遇、残疾人福利企业事业组织对减免的各种税费.应当用于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 残疾职工培训和残疾人福利事业。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主创业或者采取多种形式灵活就业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帮助 支持残疾人就业、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工商。卫生.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优先核发执照、在场地安排等方面给予照顾,并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优先给予信贷扶持。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投资少 销路稳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项目 优先安排或者调剂给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或者经营、并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政策咨询 职业供求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等服务、第四十二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职业适应评估。就业信息发布.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咨询。指导等服务,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帮助。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重视残疾职工的劳动保护,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不得随意加重残疾职工的劳动负担、不得违法延长残疾职工的工作时间,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第四十四条、残疾职工在参与民主管理 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以及转正,晋级.聘用,职称评定等方面.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对待、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残疾职工代表.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在改制.重组.破产过程中,应当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 养殖业 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有关部门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技术指导。生产服务,物资供应,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