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 唐山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唐政发、20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 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唐山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唐山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适应日益增长的车辆停放需求、营造畅通。有序,文明,安全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停车场,是指在城市和镇 以下统称城市、建成区内建设,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下 场所、包括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公共停车场、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以及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为机动车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停车场的规划 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停车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停车场的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五条.市和县,市 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停车场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有关停车场设置的统筹安排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及停车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及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布局 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将其确定为规划强制性内容.政府鼓励投资建设节约土地资源的立体式,地下,绿地停车场.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街区。居住区和下列建筑、场所时 应当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不得擅自取消或者改变用途,一,火车站.港口,航空港和公路客运,货运枢纽 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 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和会展场所.三,风景名胜区及其他旅游景点、四、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 宾馆,饭店和商务办公场所等经营性场所、五、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建筑。本细则所列建筑、场所未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依法及时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改变功能的 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条,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 旧区改建和城市道路建设时,应当统筹规划.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及停车场专项规划的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配建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设置方案应纳入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城市道路建设详细规划方案中。并应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意见或者建议进行全面收集和审议 采纳科学管理的意见或建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第九条,有关单位在进行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以及附属设施含有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设置标准。设计规范的要求.加大停车场科技化 信息化的建设与管理,积极发展道路交通停车诱导系统 推广停车场自动化管理设备应用,并根据残疾人的停车需求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第十一条,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书面征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市和县,市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城市道路交通和社会车辆停车需求状况。将部分道路停车泊位依法确定为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施划停车泊位线,停车朝向标志和设置停车标志、停车标志应当清晰标明停车类型.泊位数量和泊位使用时间。第十三条,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政设施,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出租车临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供出租车即时上下乘客,第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从事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的单位具备停车条件的、应当为到本单位办理公务的人员提供免费停车泊位、企事业单位可以向社会开放夜间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相应的停车管理服务费用。第十五条,下列区域或路段不得设置公共停车场或道路停车泊位 一.停车泊位设置后妨碍市政公用设施和消防通道 医疗救护通道.盲道正常使用的,二 停车泊位设置后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足2,5米的。三。法律 法规规定的禁止停车的其他情形。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十六条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泊位.不得改变其国有资产性质、其收益严格按照国有资产收入相关规定执行 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停车场要按相关规定办理经营手续,停车管理应作为一个经营项目引入市场化资金和管理者、对于沿街经营的小商户 其建筑物外缘与规划道路红线之间的开放式场地可实行集中化停车管理,本着谁开发。谁负责 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社会投资与管理,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安装停车标志,施划停车标线、道路维护所需费用应从停车场经营收入中列支、沿街经营单位或业主自行管理的停车场所需经费由其自行承担,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改作他用 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停止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因周围施工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车辆不能进出停车场的、二 进行停车场内部设施 设备维修改造的 三。停车场所在建筑或者场所拆迁,改建的,四。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在停车场附近道路和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引导及停车场标志 二。在停车场内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通,坡。道防滑线和弯道安全照视镜 施划停车泊位线.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信,消防。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三,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经营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管理制度。停车场使用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四,安排配戴统一服务标识的工作人员看管停车场,负责指挥车辆按序出入和停放 维护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并协助交通警察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五、有工作人员看管和采用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停车场在车辆驶入时、向机动车驾驶人出具加盖该停车场印章,有统一编号、载明停放车辆的牌号。停车时间和停车场值班人员姓名的停车凭证.并负责保管车辆。六 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取停车费 严禁乱收费,并对按国家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和残疾人代步用机动车提供免费停车服务,七 采用非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在相关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公示交费方法。八,定期清点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发现可疑车辆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九、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 十,不得采用锁定车轮。设置障碍等方式强迫机动车驾驶人交纳停车费用。十一.昼夜停车场可以设置服务岗亭.隔离设施 十二 做好停车场的防火 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在发生火警、交通事故和治安 刑事案件等情况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警,第二十条,专用停车场由其所有人或者建筑物使用权人负责管理。专用停车场为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提供非经营性停车服务的,适用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项 第八项和第十二项的规定。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适用本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性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 二,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照明、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三.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 第十一项和第十二项的规定,四,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撤销停车场或者增减停车泊位的决定时 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第二十二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一,住宅区停车场,停车位收费按照相关规定,由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二.开放式停车场。停车位实行按次收费,封闭式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市中心区,路南。路北、高新技术开发区 以外各县。市.区可参照市物价局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不高于市中心区定价标准为限度,合理制定当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三、各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批准后,经营单位需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在停车场地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第二十三条。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应当依法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并依法纳税、第二十四条。经营性停车场工作人员未配带统一服务标识、不按规定出具停车凭证和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者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按照交通标志、标线。停车朝向的指示行驶和停放车辆,二、维护停车场环境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随意丢弃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三。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四.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停车费 五 离开车辆时采取安全防盗措施,第二十六条。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停车场和施划停车泊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移动 损毁,涂改停车场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七条,举行重大活动或遇有突发公共事件时 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将道路停车场暂停使用或提供免费停车服务,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停车场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办理行政许可证的 二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不依法。不及时查处的 三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条,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城乡规划,建设和价格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 按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改作他用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经营性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站停车场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