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预防与康复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预防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 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制定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开展残疾预防和心理健康教育 针对遗传.疾病,事故,灾害.药物中毒。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 预防和控制残疾的发生、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建立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 早期治疗机制。经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确诊患有可能造成下一代出现严重缺陷或者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监护人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医疗卫生机构对新出生的残疾婴儿应当建档立卡.及时向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报告,对新生儿可能致残病种筛查实行免费制度 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和残疾报告制度,加强相关信息采集、分析和动态监测。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 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做好残疾人的康复医疗工作.帮助残疾人消除或者减轻身心障碍.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培训残疾人康复专业医务人员,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康复医学科室应当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与训练,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 辅助器具适配等给予补贴 对六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提供抢救性康复,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将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享受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应当提供救助 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对贫困残疾人就医。应当给予挂号 缴费。化验、取药优先照顾 免收挂号费和注射费,减收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治疗费、百分之十的检查费、百分之五十的住院床位费、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福利企业事业单位。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社区康复网络,开展康复工作,使残疾人得到实用 简便、有效的康复服务,残疾人教育机构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康复工作人员、指导和帮助残疾人进行生理功能的康复训练、鼓励.扶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兴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公益性的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机构应当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