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0,1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同时为政府监管和城市轨道交通参与各方提供行为依据。本条提出,以人为本。技术成熟,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本。意在强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应体现为乘客服务的基本属性 技术成熟 主要从安全角度出发、不强制要求技术先进、不鼓励盲目求新 经济合理 强调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应考虑经济性,应注重经济效益.避免不必要的功能和浪费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城市轨道交通分为地铁系统 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 自动导向轨道系统 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七个类别。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 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和不载客试运行.还包括车辆和机电设备的采购,制造,运行维护包括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维护、1,0、3.本条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基本原则,城市轨道交通在安全,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 资源节约。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也是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因此。满足安全。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前提、1。0,4.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 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 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 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 造价 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 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的相关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