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轨道与路基工程5、3.1、轨道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耐久性和适当的弹性。应能保证列车运行平稳.安全。并应结合其他措施满足减振,降噪的要求,5 3.2,钢轮钢轨系统钢轨的断面,轨底坡 硬度应与车轮踏面相匹配.安全性满足列车正常运行要求,并应对运行列车具有足够的支撑刚度和良好的导向作用,5。3,3,钢轮钢轨系统正线段曲线超高应根据列车运行速度设置。最大超高应满足列车静止状态下的横向稳定要求,未被平衡的横向加速度不应超过0,4m,s2 车站内曲线超高不应超过15mm.未被平衡的横向加速度不应超过0 3m.s2 5.3。4,轨道尽端应设置车挡。设在钢轮钢轨系统正线,配线及试车线,牵出线的车挡应能承受列车以25km、h速度撞击时的冲击荷载.5 3,5,轨道道岔结构应安全可靠、道岔型号选择应与列车通过时的运行速度相适应 5、3。6.无轨道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 隧道内和U形结构地段不应低于C35、高架线和地面线地段不应低于C40。5、3.7 采用直流牵引供电并以走行轨组成回流网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轨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回流网的纵向电阻,2,回流走行轨与周围结构之间应有良好的绝缘水平。3 回流走行轨应按牵引供电区间设置分断点.应以绝缘式轨隙连接方式使回流走行轨在分断点处彼此隔离、5、3、8,采取减振工程措施时,不应削弱轨道结构的强度.稳定性及平顺性.5,3,9,高架线路跨越铁路 河流 重要路口地段及竖曲线与缓和曲线重叠地段应采取防脱轨措施,5。3.10、路基工程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稳定性和耐久性.并应满足防洪。防涝的要求、5,3、11.路基工程工后沉降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轨道线路不应大于200mm、路桥过渡段不应大于100mm 沉降速率不应大于50mm,年.2.无轨道线路。不应超过扣件允许的调高量,且路桥或路隧交界处不应大于10mm、过渡段沉降造成的路基和桥梁或隧道的折角不应大于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