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单位所属财务,审计 纪检监察等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监督检查 发现有违反规定开立、使用 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等问题。应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 制定本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天津分行.天津市监察局、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库 2013,6号。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局财务,收费,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公路管理财。2012,374号,一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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