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开区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各委 局,办,各街,公司、现将 南开区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 望遵照执行。2015年8月7日.南开区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强城区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保障桥梁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集约利用区内桥梁桥下空间资源,结合南开区实际、制定此管理细则,第二条.编制依据,本细则制定依据包括,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等、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所称桥梁桥下空间是指区内立交桥.跨河桥,人行天桥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空间.凡属以上范围内的桥梁桥下空间的管理与使用、适用于本细则,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应当遵循安全优先,属地管理,合理使用的原则 保障城市桥梁完好安全、桥下空间使用规范有序、第五条,总体要求。一,配建的道路.环卫,绿化.停车等设施。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设计导则和使用方案要求。二,符合城市规划,治安 交通,消防、市容环境、环保等管理规定,三,保障交通安全、通讯 消防,监控,供电 防护构筑物、供水。排水 管理用房。绿化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四 预留城市桥梁设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专用空间。五 符合国家和本市对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第二章。组织体系。根据。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所属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辖区内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情况实施管理,区政府责成南开区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政工程管理局,负责管理区内桥下空间.第六条,具体分工。一,区市政工程管理局负责审查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申请,签订使用协议、对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进行监管.二,区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负责完善桥下周边绿化及景观设施,保障桥下空间绿化和景观设施完好,负责桥下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三 交管南开支队负责对桥下停车场出入口及导行路交通安全秩序进行监管。四。消防南开支队对桥下空间各类设施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清除桥下空间各类违法占压 对违法使用桥下空间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第七条,管理规范,一。区内桥下空间管理按照设施类型。划归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别管理 管理成效纳入南开区城市管理考核范围,二、桥下空间的各类设施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者落实用电.用水。消防,交通等安全措施、凡因使用桥下空间造成的火灾.桥梁损坏 交通事故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桥下空间的使用者存在过错的,由使用者承担责任,三,桥下用于道路、园林、环卫等城市管理部门的养护班点用房.设备停放区域的日常管理,消防安全措施 清扫保洁等由使用单位自行维护,四.需要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与区市政工程管理局签订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协议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八条,占用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 应当向区市政工程管理局提出申请 一。区级城市管理部门所需的抢修抢险,养护维修及环保,环卫,绿化养护配套用房等设施,设备。二、用于美化桥下空间效果的绿化或景观设施 三 用于美化桥梁或进行公益宣传的宣传栏 灯箱等。四、城市交通管理所需的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泊位等设施,设备。五,公共安全管理所需的治安岗,亭、监控设备、消防栓,路灯照明等设施、设备、因道路交通管理需要修 改 建车行道、人行道,城市桥梁防护.养护需要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设置抢修 抢险、养护、维修及配套用房等设施、设备的 可按有关规定依法占用.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第九条 申请手续,申请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 应当向区市政工程管理局递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格 二、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与城市桥梁管理单位签订的桥梁安全保护协议,三.占用设施.设备的具体设置方案和维护管理方案。四.安全抢险预备方案、并明确固定的抢险人员,确定安全责任人、五、如需其他管理部门批准或出具相关审核意见的.还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文件,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定的其他材料,区市政工程管理局负责对使用桥梁桥下空间申请组织现场勘查、审查使用项目对桥梁运行安全产生的影响。符合桥下使用条件和使用要求的.与申请单位签订使用协议 使用单位应按照收费标准交纳占用费,区市政工程管理局应当及时将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情况通报城市桥梁管理单位。第十条,特殊规范.桥梁桥下空间使用协议除一般条款外还应约定以下内容 一、应施划指示标线、设置指示标志。并按照桥底面净高悬挂明显,规范的限高标志,二 应按规范宽度设置进出通道 进出口的宽度和位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办法.三 应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确保安全.四。应有专人管理和看护,五 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设计导则和使用方案的相关要求,六,桥下停车场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应当满足车行道和人行道的通行需求 增加道路通行面积,缓解道路交通拥堵,第十一条.禁止行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桥梁桥下空间使用协议规定的用途。二.擅自搭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 三、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场所、设施的.或者停,堆.放、装、卸、载危险物品的。四.设立洗车.修车,加油.商业,餐饮.娱乐 集贸市场等各种经营场所、设施的。五 用于生产.生活,居住或者使用燃气,电炉及明火的、六,擅自对交通安全,通讯 监控,收费、供电、防护构筑物。供水.排水。管理用房等设施。设备进行拆改或者填塞.损坏排水管,沟。以及其他任何有损城市桥梁附属设施.设备行为的 七。损坏,占压各类地下管线井及消防设施,绿化设施和城市绿地的、八,存放与使用功能无关的物品.九。擅自设置广告.标牌、宣传品和张挂悬浮物,十.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使用要求,桥下空间内设置的各类建筑及设施应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并满足桥梁技术标准和维修养护等要求,一,应当签订安全责任书,确定安全责任人,二、按照与城市桥梁管理单位签订的桥梁安全保护协议,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确保桥梁结构安全,保证桥梁的检查,检测和维修不受影响,并对桥梁设施采取保护措施。三 符合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管理 综合治理等有关规定 按照使用协议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用途使用.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五,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章,设施管理及规范、第十三条。日常巡查。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范围 加强对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做到每日巡查一次。督促城市桥梁管理单位及使用人落实各项管理责任和要求,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及时处理,第十四条,桥下绿化、绿化.景观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完善桥下及周边绿化景观设施 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修剪树木,维护景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同时,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 桥下空间绿化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优化种植结构、提升绿化水平,注重生态效应。选用适应本市生长条件.经济合理,耐旱耐寒耐盐碱的植物种类。适应植物生态习性和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同时加强绿化植物的防疫和有害生物防治.第十五条、桥下停车场 桥下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桥下空间车辆出入登记制度.维护桥下停车安全秩序,车辆按顺序停放 不得堵塞消防通道。车辆之间须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二、不能停放载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机动车辆,三、桥下空间停车场的经营者应确保设施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扩大占用面积 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四,管理单位应建立消防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要张贴上墙 桥下停车场内严禁使用明火。在桥下停车场内须设立明显的防火标志标识、并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器材周围不能存放其他物品,要做到易于取用。五、加强管理人员教育培训。桥下停车场管理人员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每年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演练 第十六条。养护班点用房.养护班点用房的外观样式.围墙颜色应统一规划.班点内应保持清洁卫生,保证空间内干净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班点房用途.不能对外出租 不得种植直接攀爬于桥梁结构表面的植物、专用机械设备停放需合理规划位置和区域,不得随意停放,第十七条。空置区域、桥梁桥下空间空置的.应当设置护栏.并绿化或硬化地面 定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防止违法占用行为发生、第十八条,档案管理 一 建立区级桥下空间设施台账,做到桥下空间设施逐一分类登记、并掌握准确的设施量.实行。一桥一档 管理,二。区内每座桥梁要分别具体编制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设计导则和使用方案、实行。一桥一策,管理.第十九条 变更申请 一.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区市政工程管理局可以对桥梁桥下空间使用作出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的决定,二,作出变更或终止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协议的,区市政工程管理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退还未到期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使用人应当按时清退场地 第二十条,占用,维护费 一,桥梁桥下空间临时占用费依照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标准.执行,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 二、用于桥下园林景观设施的维护费用,公共区域的环卫保洁费用,报南开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第五章,法律责任,对违法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行为由执法部门依法纠正和查处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桥梁桥下空间使用协议约定义务的 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