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审批程序 一,局属各级预算单位按规定需开立银行账户时 需按预算管理级次逐级申请后向局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附件3,按要求如实填写,天津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登记表、附件1.并逐级加盖经办部门章、单位公章、经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章后、连同,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附件3.与有关依据文件报局财务.收费.管理处、经审批同意后由开户单位报送市财政局审批,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持财政部门签发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二。预算单位应在开立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返回加盖开户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批复书回执.同时应将.天津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登记表.的。一级预算单位。联以及银行账户已开立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盖单位公章.报送局财务、收费、管理处备案、第十七条、预算单位提交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加盖本单位公章。并详细说明本单位申请开户的理由及相关情况,包括所开账户名称.性质,用途和适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证明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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