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程序,第十六条。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审批程序 一 局属各级预算单位按规定需开立银行账户时、需按预算管理级次逐级申请后向局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附件3,按要求如实填写,天津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登记表,附件1.并逐级加盖经办部门章.单位公章,经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章后 连同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附件3。与有关依据文件报局财务 收费 管理处。经审批同意后由开户单位报送市财政局审批、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持财政部门签发的 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二。预算单位应在开立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返回加盖开户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批复书回执,同时应将,天津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登记表,的。一级预算单位 联以及银行账户已开立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盖单位公章.报送局财务。收费.管理处备案,第十七条、预算单位提交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加盖本单位公章,并详细说明本单位申请开户的理由及相关情况、包括所开账户名称,性质。用途和适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 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证明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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