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程序,第十六条、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审批程序,一、局属各级预算单位按规定需开立银行账户时。需按预算管理级次逐级申请后向局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附件3。按要求如实填写。天津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登记表。附件1。并逐级加盖经办部门章、单位公章、经部门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签章后.连同、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 附件3 与有关依据文件报局财务 收费,管理处。经审批同意后由开户单位报送市财政局审批,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持财政部门签发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二,预算单位应在开立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返回加盖开户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批复书回执,同时应将,天津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登记表,的 一级预算单位,联以及银行账户已开立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盖单位公章、报送局财务、收费.管理处备案,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提交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加盖本单位公章,并详细说明本单位申请开户的理由及相关情况。包括所开账户名称.性质。用途和适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证明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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