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程序.第十六条.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审批程序,一、局属各级预算单位按规定需开立银行账户时.需按预算管理级次逐级申请后向局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附件3、按要求如实填写。天津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登记表 附件1,并逐级加盖经办部门章 单位公章、经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章后,连同.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附件3 与有关依据文件报局财务 收费.管理处。经审批同意后由开户单位报送市财政局审批、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持财政部门签发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二。预算单位应在开立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返回加盖开户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批复书回执.同时应将 天津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登记表 的,一级预算单位 联以及银行账户已开立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盖单位公章,报送局财务。收费。管理处备案,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提交的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加盖本单位公章.并详细说明本单位申请开户的理由及相关情况,包括所开账户名称、性质,用途和适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证明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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