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八条,预算单位只能由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可以根据单位实际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其他非财务管理部门严禁开立银行账户、第九条,预算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食堂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会。可以单独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条,预算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和资金管理要求 可开立如下专用存款账户,一,基本建设资金账户。预算单位对已立项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项目竣工决算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资金结算。项目资金结算完毕时、账户必须撤销 二,住房改革资金账户,按照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预算单位可以开立相关住房改革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三,党费账户.按照组织部门有关文件规定。预算单位可以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四.工会经费账户。依据相关法定章程规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会。可以按单位的内设机构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五、其他类账户.国务院及所属部门,市政府和市财政局有明确文件规定。需要专户管理和使用的资金,预算单位可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第十一条,预算单位可开立如下一般存款账户。一.公务卡结算账户.按照我市公务卡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预算单位可以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二.贷款账户.预算单位从其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贷款资金。按确需原则在贷款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第十二条.经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确因业务需要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第十三条,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开立如下账户 一,系统财务与本级机关财务分设并对所属单位有转拨经费的一级预算单位、确需开立的经费转拨零余额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二。预算单位所属异地办公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人员较多 业务规模较大,日常资金流量较大的.可由预算单位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开立一个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四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开立一个零余额账户.零余额账户的使用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印发的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文件执行.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公积金账户,不需经局及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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