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银行账户的撤销备案程序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预算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及时办理撤销银行账户及备案手续.一。银行账户在开立后1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无银行债务的。二。银行账户使用期满的 三。预算单位被合并,被合并单位银行账户应全部撤销,资金余额应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 销户备案手续由合并单位办理,四,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预算单位.各单位原账户应全部撤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开立银行账户、五.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按相应的政策处理其银行账户余额,并按规定撤销其银行账户。其销户情况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六。基本建设项目已竣工决算且项目资金结算完毕的,七.专项资金使用完成的,八、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其原有银行账户内财政性资金使用完毕且不再使用的、八.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因故需撤销银行账户的、不需报经局及财政部门审批,但应及时向局及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三条,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的备案程序。预算单位因故需撤销银行账户的.可按照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撤销手续,预算单位应在撤销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 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2 并逐级加盖单位公章、经单位负责人签章后并交回该账户开立时的审批表、单位联.原件及银行统一格式的撤销账户申请书及复印件 分别报局及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