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银行账户的撤销备案程序。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预算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及时办理撤销银行账户及备案手续。一 银行账户在开立后1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无银行债务的,二 银行账户使用期满的,三 预算单位被合并 被合并单位银行账户应全部撤销,资金余额应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销户备案手续由合并单位办理,四 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预算单位,各单位原账户应全部撤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开立银行账户。五。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 按相应的政策处理其银行账户余额 并按规定撤销其银行账户,其销户情况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六。基本建设项目已竣工决算且项目资金结算完毕的.七 专项资金使用完成的、八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其原有银行账户内财政性资金使用完毕且不再使用的、八,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因故需撤销银行账户的,不需报经局及财政部门审批,但应及时向局及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的备案程序.预算单位因故需撤销银行账户的 可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撤销手续.预算单位应在撤销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2.并逐级加盖单位公章,经单位负责人签章后并交回该账户开立时的审批表 单位联.原件及银行统一格式的撤销账户申请书及复印件,分别报局及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