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银行账户的撤销备案程序、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预算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及时办理撤销银行账户及备案手续 一,银行账户在开立后1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无银行债务的,二,银行账户使用期满的.三,预算单位被合并,被合并单位银行账户应全部撤销、资金余额应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销户备案手续由合并单位办理.四,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预算单位.各单位原账户应全部撤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开立银行账户.五、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 按相应的政策处理其银行账户余额 并按规定撤销其银行账户。其销户情况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六、基本建设项目已竣工决算且项目资金结算完毕的。七。专项资金使用完成的,八。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其原有银行账户内财政性资金使用完毕且不再使用的、八,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因故需撤销银行账户的,不需报经局及财政部门审批 但应及时向局及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的备案程序,预算单位因故需撤销银行账户的、可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撤销手续 预算单位应在撤销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2.并逐级加盖单位公章、经单位负责人签章后并交回该账户开立时的审批表、单位联.原件及银行统一格式的撤销账户申请书及复印件.分别报局及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