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银行账户的变更备案程序.第十八条。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却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视同同时撤销和新开立一个银行账户。按本办法开立账户和撤销账户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预算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不需报经局及财政部门审批,但应及时向局及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一,单位名称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三 单位主管部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四.因开户银行原因,如系统升级.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五,开户银行网点撤并或网点名称变更、但不改变银行账号的、第二十条,预算单位变更银行账户的备案程序.预算单位按规定不需报经局及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可直接凭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预算单位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2.并逐级加盖单位公章,经单位负责人签章后并附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或开户银行统一的账户变更申请书复印件、因银行原因变更账号除外.分别报局及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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