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各单位开立银行账户。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遏制,小金库,现象的发生。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津财库、201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级实行预算管理.并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事业单位.市内六区市政管理局,以下简称 预算单位.已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属于自收自支且与财政部门无经费领拨关系的事业单位,暂不适用本办法、按,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企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执行,第三条。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不得在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性公司开立账户 开户银行的选择应坚持就近原则。第四条,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及撤销、均实行局及财政部门审批 备案制度,未经局审批同意的.各单位一律不得随意开立银行账户、撤销及变更银行账户应及时报局备案。第五条.局财务 收费 管理处负责全局银行账户的审批。管理和检查工作.各单位财务科、部。室,是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第六条,预算单位在开立银行账户时,必须逐级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局审批登记,报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 方可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各单位在撤销和变更银行账户后,需及时报局和财政部门备案,第七条.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的真实性。完整性 合规性和安全性负责。单位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及撤销手续 必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亲自签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