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 市内户口迁移、第二十九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具有直系亲属 配偶 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以该房屋为实际居住地的,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房、地。产有多个权利人的。权利人之外的人员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应当经全部权利人同意.灭失的地址或者不存在房屋的地址不办理户口迁入 第三十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房屋出售.拆迁等原因在本市确无他处落户的、经其单位同意,其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可以迁入单位集体户内、无单位集体户或者无法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可以迁入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到外省市或者国 境。外工作,学习等原因,不在本市居住且确无他处落户的、可以迁入户口所在地社区公共户、第三十一条,社区公共户口人员因居住地发生变化.户口应当迁入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第三十二条,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 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 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第三十三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被本市大中专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录取的、户口不迁入大中专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学生集体户.第三十四条。单位集体户口和社区公共户口人员具备落户家庭户条件的 应当将户口迁入家庭户.对具备落户家庭户条件的社区公共户口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其办理户口迁移,对不办理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将其户口迁入家庭户 第三十五条 随女军人报出生的婴儿、户口不得在本市迁移.但婴儿的父亲或者母亲成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的除外.第三十六条,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因合并.搬迁等原因,提出集体户迁移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凭该单位合并。搬迁的有关材料,办理整户迁入,集体户内无人员的,该集体户注销。公安派出所对丧失设立条件的集体户,不办理户口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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