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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一节,市内户口迁移、第二十九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 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以该房屋为实际居住地的,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房,地,产有多个权利人的。权利人之外的人员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应当经全部权利人同意.灭失的地址或者不存在房屋的地址不办理户口迁入。第三十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房屋出售 拆迁等原因在本市确无他处落户的。经其单位同意。其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可以迁入单位集体户内。无单位集体户或者无法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可以迁入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到外省市或者国、境,外工作.学习等原因.不在本市居住且确无他处落户的、可以迁入户口所在地社区公共户,第三十一条,社区公共户口人员因居住地发生变化 户口应当迁入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 第三十二条.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第三十三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被本市大中专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录取的.户口不迁入大中专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学生集体户,第三十四条 单位集体户口和社区公共户口人员具备落户家庭户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入家庭户,对具备落户家庭户条件的社区公共户口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其办理户口迁移.对不办理或者无法通知的 可以将其户口迁入家庭户、第三十五条.随女军人报出生的婴儿,户口不得在本市迁移.但婴儿的父亲或者母亲成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的除外,第三十六条,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因合并 搬迁等原因、提出集体户迁移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凭该单位合并。搬迁的有关材料 办理整户迁入 集体户内无人员的,该集体户注销 公安派出所对丧失设立条件的集体户,不办理户口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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