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市内户口迁移、第二十九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以该房屋为实际居住地的,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 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房 地,产有多个权利人的,权利人之外的人员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应当经全部权利人同意 灭失的地址或者不存在房屋的地址不办理户口迁入.第三十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房屋出售、拆迁等原因在本市确无他处落户的,经其单位同意、其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可以迁入单位集体户内。无单位集体户或者无法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 可以迁入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到外省市或者国 境 外工作。学习等原因、不在本市居住且确无他处落户的.可以迁入户口所在地社区公共户,第三十一条,社区公共户口人员因居住地发生变化,户口应当迁入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第三十二条,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 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第三十三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被本市大中专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录取的 户口不迁入大中专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学生集体户、第三十四条 单位集体户口和社区公共户口人员具备落户家庭户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入家庭户、对具备落户家庭户条件的社区公共户口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其办理户口迁移,对不办理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将其户口迁入家庭户、第三十五条,随女军人报出生的婴儿 户口不得在本市迁移.但婴儿的父亲或者母亲成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因合并、搬迁等原因.提出集体户迁移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凭该单位合并、搬迁的有关材料,办理整户迁入。集体户内无人员的,该集体户注销、公安派出所对丧失设立条件的集体户.不办理户口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