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四章第一节,市内户口迁移,第二十九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以该房屋为实际居住地的,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房 地,产有多个权利人的.权利人之外的人员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应当经全部权利人同意.灭失的地址或者不存在房屋的地址不办理户口迁入.第三十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房屋出售,拆迁等原因在本市确无他处落户的,经其单位同意 其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可以迁入单位集体户内 无单位集体户或者无法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可以迁入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到外省市或者国、境.外工作,学习等原因、不在本市居住且确无他处落户的 可以迁入户口所在地社区公共户.第三十一条.社区公共户口人员因居住地发生变化,户口应当迁入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 第三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 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第三十三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被本市大中专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录取的、户口不迁入大中专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学生集体户,第三十四条、单位集体户口和社区公共户口人员具备落户家庭户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入家庭户 对具备落户家庭户条件的社区公共户口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其办理户口迁移,对不办理或者无法通知的 可以将其户口迁入家庭户 第三十五条.随女军人报出生的婴儿,户口不得在本市迁移 但婴儿的父亲或者母亲成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的除外。第三十六条.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因合并.搬迁等原因。提出集体户迁移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凭该单位合并 搬迁的有关材料,办理整户迁入,集体户内无人员的,该集体户注销,公安派出所对丧失设立条件的集体户 不办理户口迁入、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