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市内户口迁移 第二十九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具有直系亲属 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以该房屋为实际居住地的,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房 地,产有多个权利人的,权利人之外的人员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应当经全部权利人同意。灭失的地址或者不存在房屋的地址不办理户口迁入,第三十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房屋出售.拆迁等原因在本市确无他处落户的、经其单位同意,其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可以迁入单位集体户内,无单位集体户或者无法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 可以迁入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到外省市或者国 境 外工作,学习等原因,不在本市居住且确无他处落户的,可以迁入户口所在地社区公共户,第三十一条、社区公共户口人员因居住地发生变化,户口应当迁入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第三十二条,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第三十三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被本市大中专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录取的 户口不迁入大中专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学生集体户,第三十四条.单位集体户口和社区公共户口人员具备落户家庭户条件的 应当将户口迁入家庭户、对具备落户家庭户条件的社区公共户口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其办理户口迁移、对不办理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将其户口迁入家庭户,第三十五条、随女军人报出生的婴儿 户口不得在本市迁移 但婴儿的父亲或者母亲成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的除外、第三十六条、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因合并,搬迁等原因.提出集体户迁移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凭该单位合并,搬迁的有关材料 办理整户迁入 集体户内无人员的.该集体户注销、公安派出所对丧失设立条件的集体户。不办理户口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