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市内户口迁移 第二十九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以该房屋为实际居住地的。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 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房,地、产有多个权利人的,权利人之外的人员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应当经全部权利人同意、灭失的地址或者不存在房屋的地址不办理户口迁入。第三十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房屋出售。拆迁等原因在本市确无他处落户的.经其单位同意、其本人及配偶 子女户口可以迁入单位集体户内.无单位集体户或者无法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 可以迁入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到外省市或者国。境,外工作.学习等原因.不在本市居住且确无他处落户的,可以迁入户口所在地社区公共户,第三十一条 社区公共户口人员因居住地发生变化,户口应当迁入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第三十二条、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第三十三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被本市大中专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录取的、户口不迁入大中专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学生集体户、第三十四条,单位集体户口和社区公共户口人员具备落户家庭户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入家庭户。对具备落户家庭户条件的社区公共户口人员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其办理户口迁移。对不办理或者无法通知的 可以将其户口迁入家庭户,第三十五条。随女军人报出生的婴儿,户口不得在本市迁移.但婴儿的父亲或者母亲成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的除外、第三十六条.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因合并。搬迁等原因 提出集体户迁移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凭该单位合并,搬迁的有关材料 办理整户迁入,集体户内无人员的.该集体户注销,公安派出所对丧失设立条件的集体户,不办理户口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