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户口登记项目登记 变更及更正.第五十二条,婴儿姓氏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使用规范汉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择姓氏,一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 少数民族公民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或者风俗习惯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的、第五十三条,姓氏登记后符合第五十二条以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氏 一.佛教教职人员还俗的、可以恢复出家前使用的姓氏。二。依法被收养的,可以选择养父母姓氏。三.父母离婚,再婚的.可以选择父母另一方 继父母姓氏,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变更姓氏的,应当经监护人一致同意.第五十四条。婴儿名字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名字 一、佛教教职人员出家的。二,在同一学校或者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三、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四 名字中含有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的字,五 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六,父母离婚,再婚的.七。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佛教教职人员还俗的。可以恢复出家前使用的名字 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变更名字的.应当经监护人一致同意,第五十五条 婴儿性别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医学变性需要变更性别的,应当持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第五十六条.婴儿应当随父亲或者母亲登记民族、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国家民族成份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以变更民族 第五十七条 出生日期一般不予变更、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确有原始证据证明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和现役军人变更出生日期,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出生日期以记载最早的户籍登记资料为准、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证明不一致的、以出生证明为准。第五十八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一,纠正错号、重号的 二,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 更改性别的,第五十九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变更登记.一、正在服刑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终结的,二 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三.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终结的,四,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五.被限制出国。境 期限未届满的。六,依法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七 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八.其他特殊情况.第六十条。婴儿应当随父登记籍贯,父亲为外国人或者,出生医学证明,上未记载父亲信息的,随母登记籍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 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第六十一条,婴儿出生地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变更出生地,一 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六十二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变更服务处所的。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社保缴纳单位为准 退休人员不得变更服务处所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一、原户主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二,原户主户口迁出的,三。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原户主是唯一权利人。承租人的 其死亡后.经户内全体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户主,因家庭矛盾无法确定新户主的、由公安派出所按户内人员户口迁入时间顺序确立新户主。集体户变更户主的 应当由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第六十四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的文化程度 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第六十五条,学生集体户口,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口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人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 公民身份号码,籍贯、出生地等户口登记项目不予变更。第六十六条,因本市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公民的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更正,公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