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由本人持合法有效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及护照 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第二十七条、获准在本市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应当由本人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第二十八条、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准后。应当由本人持批准入籍证明,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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