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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由本人持合法有效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及护照、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第二十七条,获准在本市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应当由本人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第二十八条、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准后.应当由本人持批准入籍证明 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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