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迁入迁出本市 第三十七条,外省市户口人员符合本市落户政策,根据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户口迁移证 后.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第三十八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工作调动、投靠亲属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往外省市的,应当提交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 并按规定申领、户口迁移证.第三十九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被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或者国务院下属科研院所录取的 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须持 录取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并按规定领取,户口迁移证.被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 录取通知书 须加盖,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印章 按照前款规定将户口迁往外省市学生集体户的人员、毕业后可以将户口迁入本市。本市常住户口居民被外省市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录取的.不办理户口迁移。第四十条.外省市户口人员被本市设立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录取.需要迁移户口的、应当在新生入学当年由学校持新生名册到公安派出所集中办理户口迁入,按照前款规定将户口迁入本市学生集体户的人员.在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时 应当由本人或者学校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超过两年未迁回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其户口迁出、并开具,户口迁移证。交学校保存、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因升学.转学,可以将户口迁入被录取的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学生集体户.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在本市就读期间,因退学。转学需要将户口迁往外省市的、应当由本人持退学,转学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并按规定申领 户口迁移证.因其他原因迁往外省市的,应当由本人持入户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注销户口的原学生集体户口人员恢复户口后.不符合本市落户条件的 公安派出所应当直接将其户口迁出。并开具、户口迁移证,学生集体户口人员符合投靠等落户条件,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可以将户口迁入家庭户,学生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经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落户的,持相关证明办理落户手续.第四十一条.现役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经公安机关审批后 可以将户口迁入本市,部队集体户以及在驻沪部队公寓房。经济适用房上设立的家庭户仅限现役军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落户,随女军人报出生的婴儿。女军人调动或者转业,退役安置到外省市的 其未成年子女户口应当随迁。但其父亲成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以及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委 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人员户口迁移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