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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恢复户口.第四十七条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本人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不注销户口,已被注销户口的.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本人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第四十八条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本人应当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军人被部队或者军事院校退兵 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本人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第四十九条。被判刑的,不注销户口、已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或者被监外执行后.本人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原户口注销地丧失恢复条件且确无他处落户的原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社区公共户申报户口,第五十条,未取得华侨身份的原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经公安机关批准后 本人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第五十一条。原户口注销地丧失恢复条件的原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可以在本市其他可供落户的地址内申报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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