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出生登记。第十九条 婴儿出生登记按照随生父或者生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向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父母双方均为社区公共户口的,所生婴儿应当随父亲或者母亲在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申报出生登记.灭失的地址或者不存在房屋的地址不办理出生登记、学生集体户,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不办理出生登记、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申报出生登记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父亲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其所生婴儿可以向女军人部队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父母一方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应征入伍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所生婴儿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一条、父母一方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后户口迁入学生集体户或者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另一方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所生婴儿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二条.父亲或者母亲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 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父亲或者母亲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国外生育 未取得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入境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子女.依照本市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第二十三条。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境内生育.具有中国国籍 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但父母一方现为外省市户口的,应当随外省市户口方申报出生登记。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 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但父母一方现为外省市户口的,应当随外省市户口方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四条,申报出生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纳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一,非婚生婴儿随生父申报出生登记的.二 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的,三。出生医学证明 载明的生父母信息与申报出生登记的生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四.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的.五 婴儿出生在国,境 外,出生证明未经中国驻该国 地区.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的 六,婴儿出生在外省市或者国、境 外且生育档案材料真实性明显存疑的,七。婴儿出生情况不符合常理。经公安机关调查仍无法确定生育事实的。第二十五条,符合本市收养落户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经公安机关审批后 可以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