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 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 保障公路的完好 安全和畅通。第三十四条。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 乡道不少于五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新建,改建 扩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在上述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迁移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三十五条.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二百米。高路堤等特殊路段两侧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国道 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一百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五十米范围内、禁止挖砂。取土,采石,采矿 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第三十六条。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铺设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二,在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物品 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三、倾倒渣土、垃圾.焚烧物品,四,摆摊设点 堆放物品,打谷晒场。设置障碍、种植作物 放养牲畜,五、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六、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三十七条.在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以及使用汽车渡船的车辆,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公路限载、限高、限宽 限长标准的规定。公路交通标志有特别限制的 应当按照特别限制标准行驶.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 确需超限行驶的 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因超限运输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路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在公路上设置载货车辆轴载质量,车货总质量以及车货外廓尺寸的检测设施 对载货车辆进行免费检测。载货车辆应当接受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超限检测站 点,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工商等部门完善治理超限运输工作机制.加强超限运输的综合治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际公路路网的实际情况 加强与相邻省.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协调、建立联动治理公路超限运输的工作机制.第三十九条,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应当严格控制.确需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相应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属于经营性公路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应当满足行车视距要求。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平交道口与公路搭接不少于一百米长路段的路面应当采取硬化措施,第四十条.对与公路连接的连片房屋、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在两端设置出入道口、公路建成后新建的连片房屋与公路之间的场地、房屋所有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应当采取硬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前款规定的隔离设施,第四十一条 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或者增设平交道口的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 设置规范,清晰,齐全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加强现场管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路段现场的监督管理。前款规定的施工需要分流或者中断交通的.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并发布公告,第四十二条、禁止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 车辆运输易抛洒 滴漏,飞扬 散落,污染等物品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或者密封措施。第四十三条 通过公路渡口的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渡口管理的规定,服从渡口管理人员的调度和指挥。公路渡口营运管理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运力,提高渡运效率。严禁超载 确保渡运安全,第四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督促和组织公路的清障工作。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公路沿线公布路政投诉.举报监督电话,第四十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省公路路网调度管理,建立与相邻省,直辖市的路网信息共享制度.实现联合采集、联合发布,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