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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路政管理。第三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第三十四条、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新建 改建 扩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在上述范围内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线 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 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迁移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二百米 高路堤等特殊路段两侧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一百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五十米范围内、禁止挖砂 取土.采石,采矿。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铺设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 二 在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物品 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三。倾倒渣土.垃圾 焚烧物品。四.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打谷晒场。设置障碍。种植作物。放养牲畜.五、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 填埋公路边沟,六。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三十七条 在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以及使用汽车渡船的车辆。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规定.公路交通标志有特别限制的.应当按照特别限制标准行驶,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确需超限行驶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因超限运输对公路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路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在公路上设置载货车辆轴载质量,车货总质量以及车货外廓尺寸的检测设施.对载货车辆进行免费检测、载货车辆应当接受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超限检测站。点.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工商等部门完善治理超限运输工作机制.加强超限运输的综合治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际公路路网的实际情况、加强与相邻省、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协调 建立联动治理公路超限运输的工作机制.第三十九条,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应当严格控制,确需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相应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属于经营性公路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应当满足行车视距要求.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平交道口与公路搭接不少于一百米长路段的路面应当采取硬化措施、第四十条,对与公路连接的连片房屋,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在两端设置出入道口 公路建成后新建的连片房屋与公路之间的场地,房屋所有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应当采取硬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前款规定的隔离设施.第四十一条.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或者增设平交道口的,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 设置规范.清晰,齐全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加强现场管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路段现场的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施工需要分流或者中断交通的。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并发布公告,第四十二条,禁止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车辆运输易抛洒。滴漏,飞扬,散落。污染等物品时 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或者密封措施 第四十三条,通过公路渡口的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渡口管理的规定 服从渡口管理人员的调度和指挥 公路渡口营运管理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运力、提高渡运效率,严禁超载.确保渡运安全 第四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督促和组织公路的清障工作、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公路沿线公布路政投诉、举报监督电话,第四十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省公路路网调度管理。建立与相邻省.直辖市的路网信息共享制度、实现联合采集。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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