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 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公路,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 省道。县道.乡道 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第三条.公路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节约用地、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和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设区的市 县,市。区 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 具体负责公路监督管理工作,国道、省道由省和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高速公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道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市 区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需要 建立公路管理一体化的工作机制,推进公路规划 养护 管理和服务一体化,实现区域间相互联动,资源共享,协调发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 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