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公路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修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 有关损失和费用由责任者承担,第五十五条、损坏。占用 利用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公路用地的,应当按照省财政.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给予赔偿或者补偿。公路管理机构发现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或者接到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作业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从事危及公路桥梁安全作业的 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明火作业,造成公路损坏 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采取措施恢复原状.有关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押车辆.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车辆超限使用公路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自行卸。驳。载超限物品。拒不卸。驳、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卸、驳,载 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货物着地行驶或者车辆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或者密封措施的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公路造成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的,可以责令其缴纳。强行通过的.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并加收五倍至十倍的应缴票款,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站正常收费,管理秩序、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过渡车辆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调度和指挥且影响渡区秩序的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九条,在依法制止,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拒绝缴纳交通规费,超载车辆拒绝卸载、驳载 或者严重损坏公路拒绝赔偿的,必要时公路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暂停行驶、到指定的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及时拆除收费站。继续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予以查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超载渡运、擅自关闭收费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六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公正廉洁,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