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水利、务.局 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发布的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我们制定了 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鉴于目前我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尚未将水资源费列入供水生产成本、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定价目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 引、提。抽等水利工程设施向各类取用水户提供的天然水价格.第四条,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取用水户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供水经营者缴纳水利工程水费,以下简称水费.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政府鼓励发展的民办民营,含拍卖.租赁。承包 股份制等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当实行价格公示制度。第二章 水价构成与分类,第七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及其附加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 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 修理费,水资源费等费用.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税金及其附加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及其附加.第八条,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取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价格分为农作物用水价格和水产养殖用水价格、非农业用水价格分为工业.含电力企业 用水价格,自来水厂用水价格,水力发电用水价格,船闸用水价格以及航运补水,环境,建筑等其它用水价格。第三章,水价核定原则及办法,第九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 优质优价 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的供求变化情况.并结合各类取用水户的承受能力适时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或调整、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第十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核定,一,农业用水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 二,非农业用水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税金及其附加的基础上 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确定.第十一条 独立供水,供水范围明确的单个水利工程 含自主管理灌排区,其供水价格单独核定,同一供水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区域统一核定.供水区域具体范围的划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的资产和成本,费用,应当在供水.发电、防洪等各项用途中合理分摊、分类补偿,水利工程供水所分摊的成本、费用由供水价格补偿 具体分摊和核算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 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利用贷款。债券等资金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应使供水经营者在经营期内具备补偿成本,费用和偿还贷款 债券本息的能力并获得合理的利润。经营期有合同约定的 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确定。没有合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省物价局,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计提、试行.苏价本、2007 385号 的规定执行.即经营期按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中水利工程管理类所明确的建筑物折旧年限的中值确定。第十四条.在特殊情况下动用水利工程死库容的供水。其价格可按正常供水价格的2至3倍核定,第四章 水价制度、第十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当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具体实施范围和步骤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基本水价按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和50、的折旧费、修理费的原则核定.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他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利润和税金及其附加的原则核定,第十六条,各类用水均应当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加价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七条、供水水源受季节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价格 第五章,管理权限,第十八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独立供水 供水范围明确的单个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由设区的市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采取拍卖 租赁.承包和股份制等方式经营的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并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价格由供用水双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县以下机电排灌价格。按照保本的原则,由县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核定 并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章。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第二十条.水利工程水费由供水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向取用水户收取水费.被委托者在收取水费时需向取用水户出示代收委托书、未出示代收委托书的、取用水户可拒缴水费、供水经营者可对被委托代收的单位或个人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给予实收水费一定比例的报酬,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收费,农业用水在计量设施 仪器安装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按亩计收水费 但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计量收费,第二十二条,实行两部制水价的水利工程,基本水费按用水户的用水需求量或工程供水容量收取、计量水费按计量点的实际供水量收取。第二十三条,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大修理.更新改造,供水经营者正常运行管理支出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第二十四条,供水经营者应当加强水费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规定使用省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费专用发票,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税务和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章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时 供水经营者应当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供水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并出具有关账簿 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第二十六条。供水经营者可与取用水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签订供用水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七条 因大修,检修等需临时限制或中止供水的、供水经营者应当提前通知取用水户.除不可抗力或取用水户自身的过错外.供水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能正常供水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二十八条 供水经营者和取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政策。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水费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或减免水费,第二十九条,取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缴纳水费,到期未缴的,供水经营者应履行告知义务.发送限期缴纳通知书、逾期仍未缴纳的.每逾期一天 供水经营者可加收所欠水费1,的滞纳金,并有权采取措施限制或中止取用水,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照,价格法 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供水经营者进行查处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除农民受益的农田排涝工程外.受益范围明确的水利排涝工程,供水经营者可向受益单位和个人收取排水费,具体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略低于供水价格的原则另行核定、第三十二条。供排兼用的水利工程.排水费应当单独核定标准 与供水水费分别计收.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供水经营者 是指从事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经营管理和提供供,排,水有偿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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