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公路养护.第二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逐步改善公路技术状况,使公路经常处于路面平整、路肩 边坡平顺,桥涵、构造物及公路附属设施完好,标志、标线齐全 规范等良好的技术状态、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乡道的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由公路经营企业负责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的指导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公路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以及必要的公路标准化、美化和改善。改建工程.第二十七条,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实行公路养护管理和养护作业分离制度,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具有与其承担的养护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人员。设备和技术,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养护作业单位承担公路养护作业、第二十八条,公路养护应当改善手段,加强管理。提高效率.确保质量.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影响公路畅通的,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进行公路大修和改善,改建施工的。应当事先在绕行路口予以公告 公路大修和改善,改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 第二十九条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清晰.准确 易于识别,省际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变更 应当做好与相邻省 直辖市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衔接,第三十条.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养护的公路桥梁进行检查、需要进行检测的,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公路桥梁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原标准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采取维修和加固等有效措施。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先行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对特大型公路桥梁,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做好雨。雾、雪等恶劣天气和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清障.救援等设备齐全完好、第三十一条 发生自然灾害公路受损时、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公路交通中断难以及时修复时.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并给予抗灾资金支持。及时修复被损坏的公路、第三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因地制宜地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美化公路。公路两侧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因树木更新和其他需要必须砍伐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更新补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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