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七条,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公路总体规划要求,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以及国防建设需要编制。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公路规划分长远规划。中长期规划、近期规划,规划确定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地分步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项目应当符合公路规划 对未纳入公路规划或者与公路规划不一致的公路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经批准的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经科学论证后 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n。bsp。编制公路建设用地计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证公路用地需要,符合公路技术等级标准、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使用土地,对已经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路建设用地.依法进行用途管制.第十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 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地界外最小间距。国道,省道不少于二百米,县道不少于一百米。乡道不少于五十米.并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以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保障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规划和新建公路应当合理避让已建成的前款所列的建筑群.第十一条 规划建设铁路、河道。渡槽,管线等各类设施涉及上跨、下穿或者并行于规划公路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几何尺寸和净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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