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七条 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公路总体规划要求,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以及国防建设需要编制 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公路规划分长远规划,中长期规划.近期规划、规划确定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地分步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项目应当符合公路规划 对未纳入公路规划或者与公路规划不一致的公路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经批准的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 经科学论证后,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n,bsp。编制公路建设用地计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保证公路用地需要 符合公路技术等级标准。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合理使用土地,对已经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路建设用地 依法进行用途管制,第十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地界外最小间距、国道、省道不少于二百米、县道不少于一百米 乡道不少于五十米、并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以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保障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规划和新建公路应当合理避让已建成的前款所列的建筑群.第十一条,规划建设铁路.河道,渡槽,管线等各类设施涉及上跨、下穿或者并行于规划公路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几何尺寸和净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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