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村经济贫困户危房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经济贫困户危房改造 以下简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确保我市农村危房改造有序推进。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实施范围、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范围包括栖霞、雨花,江宁、浦口,六合.溧水和高淳七个区、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村民自愿的原则。坚持村民自主、自愿 政府引导,扶持 落实区,镇街责任,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 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充分调动农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力更生建设美好家园 二.坚持重点突出。厉行节约的原则 农村危房改造是帮助危房户改造建设最基本的安全、经济,适用且节能 节地的农房、要从农村实际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不贪大求全,不搞形象工程 三。坚持公开透明 程序规范的原则。严格规范程序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镇.街.审核.区级审批的程序,建立健全公示制度 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各审查环节和资金补助全面实行公示.接受村民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组织机构与职责,市建委负责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订全市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计划、指导各区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组织实施,档案资料收集、信息系统录入、督促检查实施进度和质量等.下达专项补助资金计划。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区民政局做好农村经济贫困户的认定 市财政局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筹集,各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负责分解下达改造任务.统筹协调工作推进 落实区级补助资金、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区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危险程度鉴定 指导镇街实施改造、巡查工程质量,组织工程验收,档案资料收集等,区民政局负责农村经济贫困户的认定、区财政局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区级补助资金筹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 负责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含涉农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 负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落实工作 第二章,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确定。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经济贫困户。需同时满足住房危险且经济贫困两个条件。第六条 经济贫困户是指因家庭成员体弱多病。身体残疾或遭受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自己无力独自建房的农户,主要包括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低保边缘家庭等,第七条,危房是指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险的C级屋房,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 构成整幢危险的D级房屋,具体评定标准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 执行.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列为危房改造对象,一,危房是一般辅助用房的,二.子女拥有楼房等条件较好住房的。三 子女有赡养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的,四 已安排公房并可长期居住的、五.其它按照规定不列为危房改造的.第三章、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评定程序、第九条.年度危房改造对象确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户主户口簿和户主居民身份证、有贫困证明的需提供贫困证明 二,村级评议,村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 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同时做好会议记录、评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为有效.评议通过的危房改造对象、由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及村民聚居地公示5日并拍照留档,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委会填写.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申报审批表.连同个人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贫困证明复印件,公示照片以及村级评议记录复印件,报镇街建设管理部门、属于迁址异地建设的、还要同时签订建新拆旧协议,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的、村委会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三。镇街审核,镇街建设管理部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材料后。及时转交镇街民政办审核申请人是否属于经济贫困户,通过审核的、由镇街建设管理部门对其住房危险程度进行初步鉴定.并对出现险情的部位或构件等进行拍照取证.经初步鉴定为局部危险、C级。或整体危险。D级,的,由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及村民聚居地公示2日并拍照留档,公示无异议的。由镇街建设管理部门将相关材料报区建设部门 四,区级复核.区建设部门收到镇街上报的材料后、及时转交区民政局对申请人身份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由区建设部门对其住房危险程度进行复核鉴定,经复核为局部危险。C级。或整体危险 D级,的,由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及村民聚居地公示3日并拍照留档,同时由区建设部门在区级媒体上向社会公示3日 复核未通过的,区建设部门将原因反馈至镇街,由镇街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镇街与申请人签订危房改造协议 第四章、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和标准.第十条 危房改造分为翻建新建和维修加固两种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的,C级,原则上修缮加固。以分散改造为主。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第十一条。农村危房改造应达到最低建设要求标准 改造后农房须建筑面积适当,房屋结构安全,基本功能齐备,原则上,改造后农房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各区可根据农户家庭人口数量适当调整 3人及以上农户人均建筑面积应控制在13 18平方米,第五章、质量安全管理与竣工验收。第十二条,区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房改造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镇街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日常检查.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应立即告知农户。并提出建议和做好记录 区建设部门应组织技术力量.开展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第十三条.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分为镇街,区 市三个验收阶段,分别由各级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一 镇街验收、镇街验收由镇街组织,当年实施的危房改造验收工作应于当年11月20日前结束 验收要求做到户户见面,逐户验收,并填写,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表。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验收表、二,区级验收,区级验收由区建设部门会同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共同进行,于每年11月30日前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验收表.验收完成后。向市建委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三,市级验收,市建委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于12月15日前 对全市农村危房改造情况进行抽验.抽验户数不少于总户数的10.第六章、资金管理,第十四条,市级专项补助按照翻建新建和维修加固两类进行补助。翻建新建每户补助6000元,维修加固每户补助3500元,区 镇街要加大对农村经济贫困户危房改造的补助力度。其余由村和村民自筹解决 第十五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低保边缘家庭等的危房改造。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第十六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专账核算 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不得提取工作经费.不得用于与农村危房改造无关的支出、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民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补助资金要在改造任务结束并经区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 通过银行一卡通拨付到危房改造农户 同时.各地要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 稽查等工作,第十八条,专项补助资金下达后,由村委会对当年补助经费分配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及村民聚居地公示2日并拍照留档、第七章.档案管理,第十九条。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制度、区建设部门。镇街要加强危房改造工程档案的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危房改造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工作、建立完善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 协议。补助资金支付到农户账户的凭单等材料的纸质档案.第二十条.区建设部门应及时将档案内容 补助资金支付到农户账户的凭单照片等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管理系统。并确保全面。真实。完整,准确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建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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