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餐厨废弃物 第八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的管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产业。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八十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 运输和处置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建设运营,特许经营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等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 运输和处置活动.第八十七条.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投放于专用收集容器内。并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完好,密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湖泊。河道、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 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经营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处理,第八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 处置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有关情况。并定期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管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八十九条.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的生物液体燃料.符合国家标准的 石油销售企业应当将其纳入燃料销售体系,第九十条。禁止利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加工食用油脂 禁止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禁止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加工的油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九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城市近郊区餐厨废弃物收集 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