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第一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支持同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统一标准 规范工艺。联合经营、引导和帮助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展品牌创建活动.第六十四条.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二 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和相应的卫生条件,三,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艺、设备或者设施,四。具有现行有效的产品执行标准、五.具有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的.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发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并书面说明理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有效期为三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的式样,编号规则。专用标识.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六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应当落实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原辅材料采购验证及记录.生产过程控制 出厂检验等制度要求,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七项至第九项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使用的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三.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及原辅材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原辅材料,四、生产过程中防止生 熟食品和原辅材料 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法律 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六十七条。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二.婴幼儿辅助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等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三.乳制品.饮料、罐头制品。果冻食品 四、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 酱油和醋 五、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采取分装形式生产食品。六。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第六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应当有食品标签。标明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除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外的其他事项.并标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编号和专用标识.第六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下列情形下.应当提前进行全项检验,一,首次出厂销售前 二、停产后重新生产前、三.原料和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前 全项检验应当做好原始检验记录。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全项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每年至少委托全项检验一次。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