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食品小经营,第七十条、申请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销售和制售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区与生活区分离.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销售、制售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 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销售。制售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具有与销售,制售经营相适应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七十一条。申请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发放食品小经营核准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并书面说明理由,食品小经营核准证有效期为三年.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式样 编号规则 专用标识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七十二条 食品小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食品经营,贮存场所环境整洁,二。餐具.饮具.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三,配备符合食品贮存温度要求的设备设施,四。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五。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六 食品加工销售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 加工销售食品时.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等.七,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八 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七十三条.禁止食品小经营从事下列经营行为 一。制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二。制售婴幼儿辅助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等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三,以生鲜乳为原料制售乳制品。四、制售生食类食品和裱花蛋糕、五、食品批发、六 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禁止食品小经营从事的其他经营行为、第七十四条,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除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以外 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实行分餐制。二.每餐食品成品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留样、并保存留样记录,三,不得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 裱花蛋糕,不得提供未做熟的四季豆。豆角。不得加工制作鲜黄花菜,野生蘑菇 发芽马铃薯等高风险食品。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外托管机构安全工作部门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组织教育行政。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加强管理和综合治理、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布取得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和举报投诉电话.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名单及时告知辖区内的中小学校,中小学校应当及时在学校醒目位置或者采用其他方式 公布取得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中小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学时。对学生的用餐方式进行调查。及时了解学生在校外托管机构就餐情况 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鼓励中小学生法定监护人与校外托管机构签定供餐协议。同时告知学生所在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