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所称的传染病及其分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执行 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对肝吸虫病.恙虫病,水痘病。参照丙类传染病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包括、集中式供水。自备水源 二次供水及镇.村.的分散式给水.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 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 艾滋病,淋病,梅毒 脊髓灰质炎 麻疹 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丙类传染病是指 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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