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所称的传染病及其分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条规定执行、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对肝吸虫病.恙虫病.水痘病、参照丙类传染病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包括,集中式供水。自备水源.二次供水及镇.村,的分散式给水,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 黑热病。疟疾,登革热、丙类传染病是指。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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