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传染病的预防。第六条.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 应健全和落实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防止水源性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证供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城镇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所有者 应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保洁工作 保证水质卫生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应定期进行二次供水现场卫生监督。监测,监测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实现人人饮用清洁卫生水.的要求,有计划地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源污染。集中式供水或单位自备水源的 应按规定进行消毒 第八条、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涂料,清洗剂 消毒剂、不得用于饮用水设施的涂敷.清洗 消毒。第九条 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必须按国家规定接受预防接种。推行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度.各级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有义务向同级防疫保健机构提供所辖区域内常住,暂住人口的0。7岁儿童数,新生儿出生数,迁移情况等资料、教育部门应协助防疫保健机构组织在所、园、校的适龄儿童,学生进行预防接种,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应执行凭儿童预防接种证入托。入园,入学的制度,第十条、广州市卫生防疫机构应根据上级对传染病防治的要求和本市的实际需要 统一制定预防接种计划、由区卫生防疫机构在所辖区域内组织实施,从事饮食,饮水 保育。美容等行业和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以及容易感染的其他人群。必须接受相关传染病的预防接种,第十一条、用于预防传染病的生物制品,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使用 由市,区卫生防疫机构统一采购、供应 非卫生防疫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第十二条.采.供血单位必须将病毒性肝炎 艾滋病,疟疾 梅毒病列入采,供血常规检测项目,防止血源性感染.人体治疗或预防用的人体组织及其制品 应按前款规定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