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疫情报告与处理 第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门诊、含各类社会医疗机构,应设立门诊日志。卫防科.组,应设立传染病疫情登记册,按规定做好传染病发现、订正,死亡报告 门诊曰志和传染病疫情登记册的式样和填写要求、由广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发和规定 第十八条。市,区卫生防疫机构,应健全传染病登记、统计 上报疫,隋的制度.并按规定时限与要求逐级上报、不得隐瞒或谎报疫情、军队和铁路系统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健机构,发现本系统外的传染病患者时.应按规定向发病地的区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第十九条 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甲类传染病发生或其它传染病暴发的疫情报告后 应在半小时内派出人员。前往现场查处和控制疫情、用于传染病监督。控制的车辆、应配备专门标志.在疫情发生,暴发 流行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拦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第二十条。发生疫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对有关传染病流行病学的调查取证,采样检验,并执行预防控制疫情的各项措施。应向依法进行传染病个案调查取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及其防疫机构,无条件地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阻挠调查取证或拒绝执行预防控制疫情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传染病疫情实行分级分工处理。一。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脊髓灰质炎、肺炭疽 流行性乙型脑炎。本市未曾发现过的传染病。国家已宣布消灭的传染病的发生及其它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时 由广州市卫生防疫机构会同区卫生防疫机构共同查处,二,乙类传染病,本条第,一 第,三.项所列的病种除外,和恙虫病、肝吸虫病.由区卫生防疫机构查处、三,乙类传染病中的病毒性肝炎、痢疾,由街 镇卫生院防疫组负责调查和消毒处理 四。铁路,民航系统的人员和部队的非军籍人员发生传染病时.分别由铁路。民航,部队卫生防疫机构查处、并向所在地的区卫生防疫机构通报.协同控制疫情。第二十二条,广州市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艾滋病的监测管理。广州口岸的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及时通报广州市卫生防疫机构 第二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广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立案查处,一.疫情影响面广。重大,复杂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流行的,三。造成乙类传染病的艾滋病、肺炭疽扩散的,四.区监督机构报请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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