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外来流动人员的防疫.第十三条,外来流动人员集中生产,工作和生活的场所,含出租屋,临建房等,应具备清洁卫生饮用水,通风清洁的居室、公共卫生厕所等基本生活卫生设施 集体食堂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招用外来流动人员满5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的用人单位或雇主。应把招用人数、来源,居住条件、卫生设施 用工时间等有关资料.报卫生防疫机构。满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报所在地的区卫生防疫机构,满200人以上的,报广州市卫生防疫机构、并按照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第十四条.招用外来流动人员满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或雇主,应指定人员负责所招外来流动人员及其随同家属的卫生防疫工作.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雇主.应配合落实各项控制和处理疫情的措施,并承担受雇外来流动人员在传染病隔离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不得解雇在隔离治疗期间的患急性传染病的外来流动人员.第十六条,流散在街道 镇。村.的外来流动人员的聚居点、由所属街,镇负责做好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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