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外来流动人员的防疫 第十三条 外来流动人员集中生产.工作和生活的场所。含出租屋.临建房等.应具备清洁卫生饮用水。通风清洁的居室 公共卫生厕所等基本生活卫生设施,集体食堂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招用外来流动人员满5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用人单位或雇主。应把招用人数,来源,居住条件,卫生设施 用工时间等有关资料.报卫生防疫机构,满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报所在地的区卫生防疫机构,满200人以上的,报广州市卫生防疫机构。并按照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第十四条、招用外来流动人员满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或雇主,应指定人员负责所招外来流动人员及其随同家属的卫生防疫工作。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或雇主 应配合落实各项控制和处理疫情的措施.并承担受雇外来流动人员在传染病隔离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不得解雇在隔离治疗期间的患急性传染病的外来流动人员。第十六条,流散在街道,镇、村。的外来流动人员的聚居点,由所属街,镇负责做好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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