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经费。并采取措施,组织社会力量消除传染病发生的危害因素。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第四条,广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的主管部门 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检查、监督 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铁路,民航,交通,供水。公安,教育。劳动 环卫、邮电等部门。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报社、电台和电视台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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