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预防 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经费。并采取措施、组织社会力量消除传染病发生的危害因素、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第四条 广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的主管部门 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检查.监督.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铁路。民航。交通、供水、公安 教育,劳动 环卫.邮电等部门。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报社、电台和电视台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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