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经费、并采取措施.组织社会力量消除传染病发生的危害因素。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第四条、广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检查,监督.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交通、供水,公安、教育、劳动,环卫。邮电等部门、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报社,电台和电视台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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