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处罚,一。违反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对供水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应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 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二.违反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二次供水设施不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继续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六条第三款.第八条规定,不进行维护、保洁的.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涂料。清洗剂,消毒剂.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第十二条规定、采、供血单位不按规定项目检测的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血源性感染,有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五、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外来流动人员集中生产,工作和生活场所不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并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对用人单位或雇主以及房屋出租者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招用外来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或雇主 不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七 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设立门诊日志或疫情登记,不按规定时限与要求报告疫情.不按规定时限派出人员前往现场查处和控制疫情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者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前款未规定处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者。由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一,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控制疫情的处理决定的、二,拒不接受流行病学调查取证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三,直接造成传染病发生或疫情扩大蔓延的,四,隐瞒不报,谎报疫情或授意他人隐瞒不报、谎报疫情的.五,无故阻拦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第二十六条,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10000元以下罚款决定、作出10000元以上 含本数.罚款决定的,须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处罚程序。文书依照卫生部,传染病防治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和、传染病监督管理文书规定 执行,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九条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