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道路运输安全。第四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是道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保障运输安全,经营者应当对车辆,机具及站场的设施设备等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检验,保证其正常运转.第四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机动车维修,检测企业重要岗位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术或者岗位技能 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时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件 不得将从业资格证件转借给他人使用,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不得将道路运输车辆交给无相应从业资格人员经营、不得逃避。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不得索取 收受学员钱物以及协助学员考试作弊。第四十六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个小时,高速公路单程运行六百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运行四百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 应当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年度审验、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评定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 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检测报告.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及车辆使用说明书等的要求.自行制定运输车辆二级维护计划.到具备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二级维护。确保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重型货车和教学车辆驾驶室显著位置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保持有效运行.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时传送相关数据 第五十条,港口、码头。工厂、矿山。商业企业等货物装载源头不得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车辆和营运驾驶员实施准入管理 对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对承担应急道路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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