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驾驶员培训机构。第三十五条.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督促培训机构保证培训质量,第三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 公布经营许可证,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学时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车辆.教练场地和招生站 点,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场地培训应当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申报备案的教练场地进行.道路行驶培训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培训记录不得弄虚作假。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取得教学车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进行培训、并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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