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道路运输站场,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站场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其建设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功能定位 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并与其他运输方式相协调。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应用信息化技术 按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运营信息.第二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检查 防止旅客携带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进站乘车.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超过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二 无正当理由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三,允许无证经营车辆进站经营,四,允许超载车辆出站,五,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载客出站 第二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对客运车辆未能按时发车的。应当及时发布信息,维持候车秩序。协助承运人安排滞留旅客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对出现旅客严重滞留的,应当立即采取疏运措施、及时报告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 指挥、第三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二、允许装载禁运.不符合要求的限运物品的车辆出站场、三 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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