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道路运输站场、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站场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其建设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功能定位,符合国家 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并与其他运输方式相协调,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应用信息化技术.按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运营信息、第二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检查,防止旅客携带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进站乘车,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过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三 允许无证经营车辆进站经营.四.允许超载车辆出站、五,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载客出站。第二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对客运车辆未能按时发车的。应当及时发布信息,维持候车秩序、协助承运人安排滞留旅客,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对出现旅客严重滞留的,应当立即采取疏运措施、及时报告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第三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二 允许装载禁运,不符合要求的限运物品的车辆出站场、三 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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