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站场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其建设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功能定位、符合国家 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并与其他运输方式相协调、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应用信息化技术.按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运营信息。第二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检查,防止旅客携带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进站乘车、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过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三。允许无证经营车辆进站经营,四 允许超载车辆出站.五 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载客出站。第二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对客运车辆未能按时发车的、应当及时发布信息。维持候车秩序、协助承运人安排滞留旅客,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对出现旅客严重滞留的,应当立即采取疏运措施 及时报告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第三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 二、允许装载禁运。不符合要求的限运物品的车辆出站场,三、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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