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机动车维修经营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 经营许可证、公布维修工时单价 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和服务承诺。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编造维修理由误导消费,二,虚列维修项目。三.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四,擅自改装机动车 五,承修已报废 已列入国家强制报废范围的机动车、六、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三十三条。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应当符合交通行业技术要求.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维修质量检验的标准,规范和程序应当符合国家要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 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如实出具检测报告.检验结果证明。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建立检测。检验档案,并保留五年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