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机动车维修经营。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经营许可证。公布维修工时单价,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和服务承诺、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编造维修理由误导消费。二.虚列维修项目,三,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四 擅自改装机动车。五.承修已报废 已列入国家强制报废范围的机动车 六,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第三十三条,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应当符合交通行业技术要求,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维修质量检验的标准。规范和程序应当符合国家要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检验结果证明,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建立检测,检验档案 并保留五年、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