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汽车租赁及客 货,运相关服务,第四十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使用自有车辆从事租赁经营,租赁汽车应当为十二座以下小型客车,车辆行驶证件齐全有效.并装备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布租赁车辆的车牌号码 厂牌型号、首次注册登记日期信息.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第四十一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第四十二条 客、货,运相关服务包括客、货.运信息服务 客票代理。货运配载,代理。搬运装卸 货运仓储等、客,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超限超载配客,货,二 为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配载.代理服务。三、普通货物配载时混装危险货物或者国家禁运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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