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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汽车租赁及客.货,运相关服务。第四十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使用自有车辆从事租赁经营,租赁汽车应当为十二座以下小型客车、车辆行驶证件齐全有效,并装备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布租赁车辆的车牌号码。厂牌型号。首次注册登记日期信息,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第四十一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第四十二条,客.货、运相关服务包括客、货。运信息服务,客票代理。货运配载,代理,搬运装卸.货运仓储等,客,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限超载配客。货,二 为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配载、代理服务.三 普通货物配载时混装危险货物或者国家禁运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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