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汽车租赁及客。货、运相关服务,第四十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使用自有车辆从事租赁经营。租赁汽车应当为十二座以下小型客车 车辆行驶证件齐全有效.并装备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布租赁车辆的车牌号码.厂牌型号,首次注册登记日期信息.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第四十一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第四十二条、客.货.运相关服务包括客,货.运信息服务,客票代理,货运配载,代理,搬运装卸,货运仓储等.客.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限超载配客 货。二,为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配载,代理服务.三,普通货物配载时混装危险货物或者国家禁运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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