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汽车租赁及客 货 运相关服务,第四十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使用自有车辆从事租赁经营,租赁汽车应当为十二座以下小型客车、车辆行驶证件齐全有效。并装备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布租赁车辆的车牌号码,厂牌型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信息、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第四十二条 客,货。运相关服务包括客 货.运信息服务。客票代理 货运配载 代理.搬运装卸,货运仓储等.客.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限超载配客 货。二.为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配载,代理服务,三,普通货物配载时混装危险货物或者国家禁运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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