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汽车租赁及客。货 运相关服务,第四十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使用自有车辆从事租赁经营,租赁汽车应当为十二座以下小型客车 车辆行驶证件齐全有效 并装备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布租赁车辆的车牌号码.厂牌型号.首次注册登记日期信息,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第四十一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第四十二条 客。货、运相关服务包括客,货,运信息服务.客票代理 货运配载 代理,搬运装卸 货运仓储等.客,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限超载配客.货,二,为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配载,代理服务,三.普通货物配载时混装危险货物或者国家禁运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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