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服务与管理。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经济运行分析和市场预测、定期公布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指导意见 定期发布道路运输经济运行、市场供求等信息、引导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运力结构,促进运输供给与需求的平衡发展,第九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广信息化道路运输服务与管理。制定全省道路运输信息化技术标准和应用规范,建立全省统一的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定期收集。分析,整理、更新服务和管理信息 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道路运输标准体系和安全服务规范 健全内部监督制度 推行政务公开.提高道路运输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第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在经营许可、服务质量招标,延续经营等方面建立激励机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质量信誉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质量信誉评估结果。质量信誉评估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质量信誉评估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十二条,港澳投资者在本省投资道路运输业应取得立项批准的,应当在取得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后 依法申请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