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 道路旅客运输,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经营和包车客运经营 班车客运经营权 包车客运经营权同一申请事项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的方式作出许可,作出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保障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在运输车辆显著位置挂放客运标志牌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给予购票者票据,二。强迫旅客乘车.三、运行途中擅自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 更换运输车辆。四、运行途中强迫.诱骗旅客下车,五,运行途中非法揽客,六、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第十五条、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经营、按照公布的时间发车、不得随意变更线路,班次或者停靠站点、第十六条,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镇.行政村、且途经的农村公路符合安全通行农村客运车辆标准的 可以开行农村客运班线。农村客运可以采用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专线运营、公交化运营等方式。第十七条、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承运前与包车人签订包车合同并随车携带、并在起运前核实包车的真实性.发现与包车合同不符的,应当中止运输 客运包车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客运包车经营者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不得擅自从事班车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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