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 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 审理行政案件、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