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五十五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 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 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 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五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 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四 隐藏,转移.变卖 毁损已被查封 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五 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 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 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 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六十一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 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参照规章,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 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