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 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 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 证据或者理由 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