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 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 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 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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