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 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