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 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 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